其他

律师眼中的容错纠错机制

2017-11-05 周连勇 朝酒晚茶

建立容错纠错机制,宽容干部在工作中特别是改革创新中的失误。

——习近平

健全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,给改革创新者撑腰鼓劲,让广大干部愿干事、敢干事、能干成事。

——李克强

容错纠错机制包括容错和纠错两部分内容


“容错”是指宽容、容忍错误,即对领导干部在工作中特别是在改革创新中的探索性失误要从轻、减轻或者免除问责、处分。

“纠错”是指及时纠正错误,即对于领导干部在工作中特别是在改革创新中的失误,不能放任不良影响的扩大化,要及时发现并予以纠正。

容错、纠错相互补充,共同为改革创新提供制度保障,提高我国决策科学化、民主化、法治化程度。

容错而不纠错,极易放纵违法乱纪行为;只纠错而不在符合条件时容错,不利于充分调动广大领导干部的工作热情和办事积极性。

容错纠错机制是创新探索的“加油站”

错误是指在日常工作中特别是改革创新工作中的失误、错误。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言——

要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、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,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;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,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;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,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。


因此,宽容领导干部在改革创新中的失误,应当明确规定容错制度适用的条件,从地方探索来看,一般包括以下五个条件:

1.未突破现行法律法规的界限;

2.没有为自己、他人或其他组织谋取不当利益;

3.经过民主决策程序;

4.有利于发展大局、改革创新,或着眼于提高效率,出于解决特殊困难和问题;

5.未直接造成特大安全责任事故和严重环境污染、生态破坏责任事故,或引发严重群体性事件。


容错纠错不是违法违纪的“避风港”


规范的设置容错程序是容错制度有效实施的保障。容错制度的实施程序一般为:被调查单位或个人向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部门提出书面容错申请;受理机关认真审核申请内容,并进行调查核实,形成调查报告;根据调查结果认定是否符合容错情形并作出处理意见;最后,受理机关将认定结果相互抄送备案。

从地方探索情况看,经确定予以容错的单位或个人,被免除责任的,责任考核和评优评先、干部提拔任用、职级职称晋升、党代表、人大代表、政协委员和后备干部资格及个人评优评先皆不受影响。

律师提醒:

科学合理的纠错机制应当及时发现、认识错误,找准问题、剖析原因,找出解决办法,避免再犯类似错误。

错误的及时发现需要完善的、全方位的监督机制,从决策产生的程序、决策实施可能产生的影响,到决策实施的过程及实际产生的后果进行全面监督,争取做到“早发现,早治疗”,从而避免损害信赖利益、降低政府公信力的可能性。

一旦发现错误,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按照党员干部所犯错误的性质,采取纪检监察建议书、提醒约谈、诫勉谈话、责令纠错、廉政风险预警等方式督促有关单位或个人及时纠正偏差和失误,推动问题整改。

(作者系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)



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

文章有问题?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